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
兼送達代收人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林鳴笙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,855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勝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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