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補字,109年度,6號
SDEV,109,沙補,6,2020010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沙補字第6號
原  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
兼送達代收人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林鳴笙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 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,855元,應繳第
 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  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
  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勝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