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補字,109年度,14號
SDEV,109,沙補,14,2020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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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沙補字第14號
原   告 林裕坤 
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
被   告 蔡端  
      陳菊花 
      詹麗玉 
      葉林麗珠
      陳文龍 
      馬健民 
      楊佳樹 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。
二、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 ,依卷內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,其登記面積為 106.11平方公尺,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 1萬2400元,而原告權利範圍2/17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5萬4796元【計算式:12400元×106.11平方公尺× 2/17=154796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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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