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6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卓仕偉
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8年度
偵字第3247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卓仕偉犯賭博罪,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詳如附件)。
二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 第2項,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勝彥
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:
刑法第266條: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(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