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小字,108年度,1917號
CDEV,108,橋小,1917,20200106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小字第1917號
原  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


被   告 楊竣堯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,原告之訴 ,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以108 年度橋補字第679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 元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 裁定業於108 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為憑,惟原 告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 表等件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難認合法,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