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加班費差額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勞簡字,107年度,5號
CDEV,107,橋勞簡,5,2020013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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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橋勞簡字第5號
上 訴 人即
被  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      洪正鴻  住同上
      龍斗光  住同上
      王濬虎  住同上
      顏煜承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靖蘴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,上訴
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勞簡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2,632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,500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淑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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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