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勞簡字第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洪正鴻 住同上
龍斗光 住同上
王濬虎 住同上
顏煜承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靖蘴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,上訴
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勞簡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2,632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,500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 記 官 程淑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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