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03年度,1194號
CDEV,103,雄簡,1194,2020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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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
原   告 蔡佩蓁 

被   告 薛長榮 
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
被   告 許文玉 
      許文隆 
      世津育明


      謝佳達 

      薛條源 
      黃金葉(即薛朝宗承受訴訟人)

上一人 之
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號
被   告 薛朝信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0號
      薛志麟(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6樓
      薛佐承(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巷0號
      薛精竣(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
      薛慈涵(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
      薛杉輝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5樓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之1
      薛杉寅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
      薛杉旗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弄0
            ○0號3樓
      薛杉昭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號
被   告 薛文溪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薛文益  住同上
上一人 之
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
被   告 郭秀娥(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之16
      郭秀惠(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
      郭秀美(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郭昭輝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
      郭昭雄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
      薛富雄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      薛海龍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      薛賢修  籍設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(基
            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)
          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      薛麗紋  住桃園市中壢區吉林二路61巷15號
      薛元傑(兼謝施淑貞承當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薛清祿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      薛清華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薛博夫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     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3樓
      薛藤惠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號
      薛明璋(即薛藤樹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7樓之3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      薛藤林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號
      薛藤榮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薛正輝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之2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薛智峰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3樓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曾崑民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
      許家進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號
      薛金城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
      陳健賢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號4樓
      陳健正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
      薛鴻榮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2樓
      許李來春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號
上一人 之
訴訟代理人 許家崇  住同上
被   告 許朝榮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號
      薛世暉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      薛行㨗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      薛仲亨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號
      薛郭勸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1
上一人 之
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號
被   告 薛博元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
      林紀華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      薛博尹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
      薛博文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○路0號12樓之1
      薛智中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弄
            00號
           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15樓
      陳薛孋嬌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      戴于超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巷0號
      戴志修  住同上
      薛宇廷(即薛郭足額之承當訴訟人)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
上九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
被   告 薛家鈞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12樓之
            1
      蔡易甫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之3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亦有明 文規定。




二、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家上字第23號塗銷 繼承登記等事件之判決結果,攸關本件土地共有人之認定, 顯影響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,並屬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 題為由,而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裁定本件於上開事件判決 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查上開事件業於108 年10月23日確 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12月26日雄分院秋民列 106 家上23字第1089001784號函1 份附卷可稽,是本院於10 6 年7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,爰依 職權撤銷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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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