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09年度,47號
TYEV,109,桃補,47,2020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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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桃補字第47號
原   告 楊豐菁 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育鴻寶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18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7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
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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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寶順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