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7號
原 告 楊豐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育鴻、寶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18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7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
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王冠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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