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09年度,40號
TYEV,109,桃補,40,2020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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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桃補字第40號
原  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道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1,68
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1,9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
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 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家瀅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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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