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09年度,16號
TYEV,109,桃補,16,2020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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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桃補字第16號
 
原  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 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簡汝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簡汝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57,696 元,應繳裁判費1,6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1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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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