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08年度,2056號
TYEV,108,桃簡,2056,20200120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2056號
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被   告 藍汪彬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 自明。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,然依其據以請求之授信約 定書第22條約定:「立約人同意本契約以貴行信義分行(部 )為履行地,如因本契約涉訟時,立約人合意以臺北地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者,從其規定」 ,有上開授信約定書1 份在卷可憑,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,依上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冠雁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