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181號
聲 請 人 鄭麗滿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昆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:㈠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㈡經 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。㈢、因票據發生爭執者。 ㈣、係提起反訴者。㈤、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。㈥、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 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請求損害賠償對相對人聲請調解,惟相 對人李昆龍目前設籍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 號(八 德區戶政事務所),此有相對人李昆龍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,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,依法應為公示送 達,爰依上開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