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遺囑繼承登記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簡調字,108年度,1086號
TYEV,108,桃司簡調,1086,2020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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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86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勝元蕭紫玲蕭憶毓間請求塗銷遺囑繼
承登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調 解成立,即屬民法上和解。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,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(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724 號民事裁判參照)。是以,調解在實質 上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 ,與民法第736 條所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,以終 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相符,故其在實體法上,應認 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。而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相互 讓步,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,性質上為一處分行為,雙方 當事人就其所拋棄之權利,自應具有處分權始得為之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: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蕭勝元積欠聲 請人債務未清償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;而相對人蕭勝元、蕭 紫玲分別為訴外人蕭洪含笑之繼承人,而相對人蕭憶毓為相 對人蕭勝元之子女;緣訴外人蕭洪含笑身故後,遺有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 ○路00號2 樓)與該建物所坐落之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10,000分之515 ,以上合稱系爭房地 1 );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 巷0 號2 樓之3 )與該建物所坐落之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 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10,000分之 89,以上合稱系爭房地2 ),詎相對人蕭勝元竟未能與訴外 人蕭洪含笑之其餘繼承人共同繼承系爭房地1 、2 ,而僅由 相對人蕭紫玲繼承系爭房地2 (登記日期:103 年2 月17日 ,登記原因:遺囑繼承),相對人蕭憶毓繼承系爭房地1 ( 登記日期:103 年3 月26日,登記原因:遺贈),顯已侵害 相對人蕭勝元對於訴外人蕭洪含笑之特留分,因相對人蕭勝



元怠於依民法第1225條向相對人蕭紫玲蕭憶毓行使扣減權 ,至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蕭勝元為強制執行。為此聲請人主 張代位相對人蕭勝元向相對人蕭紫玲蕭憶毓行使扣減權, 塗銷系爭房地1 、2 分別於103 年3 月26日、同年1 月14日 之土地所有權登記(登記原因:遺贈、遺囑繼承),並登記 為相對人蕭勝元等3人公同共有,為此聲請調解云云。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行使相對人蕭勝元向相對人蕭紫玲、蕭 憶毓行使扣減權,請求塗銷系爭房地1 、2 之權利。惟查, 聲請人既代位行使相對人蕭勝元之扣減權,即不得再以其為 相對人蕭勝元而聲請調解(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判 例參照)。從而,聲請人對相對人蕭勝元聲請調解,依其情 事,應認不能調解。又查,調解可使雙方當事人拋棄之權利 消滅,為一處分行為。聲請人對相對人蕭勝元固有債權存在 ,於符合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時,雖得代位行使其權利,惟 聲請人僅得代位行使以保全其債權,並無權處分相對人蕭勝 元對系爭房地1、2之權利。因此,聲請人即無從於調解程序 中代位相對人蕭勝元與相對人蕭紫玲蕭憶毓就系爭房地1 、2 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,進而拋棄相對人蕭勝元就系爭房 地1 、2 之權利,故聲請人蕭紫玲蕭憶毓為相對人聲請調 解部分,亦顯不能調解。是以,聲請人主張代位行使相對人 蕭勝元之權利,並同時以蕭勝元蕭紫玲蕭憶毓為相對人 聲請調解,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 說明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 
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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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