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簡調字,108年度,1041號
TYEV,108,桃司簡調,1041,2020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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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41號
聲 請 人 洪證堯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民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,繳納聲請費,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 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 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 收五千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民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8 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表明本件聲請 調解標的之金額,並應依據該標的金額繳納調解聲請費,而 該通知業於108 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,惟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406 條第1 項、第 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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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