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07年度,1572號
TYEV,107,桃簡,1572,202001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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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
 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許青青 
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若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
院民國108 年6 月6 日107 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,2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
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  月  7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  月  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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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