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71號原 告 郭家伶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家明律師被 告 陳欣賞 郭陳雅之繼承人郭志誠 郭陳雅之繼承人郭志明 郭陳雅之繼承人郭淑姿 陳秀卿 陳黃阿碧 陳美吟 陳招利 陳美君 陳逸郎 (現應收送達地址不明) 陳逸宏 (現應收送達地址不明) 陳秀惠 (現應收送達地址不明) 馮博清即馮陳秀貞之繼承人 馮振豪即馮陳秀貞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二、依原告所提出之附件三陳逸郎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死亡,已 無當事人能力。命原告於109年2月20日前補正被告陳逸郎之 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戶籍資料、繼承人有無向被 繼承人除戶地址之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。三、原告應提出郭陳雅之除戶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資料、繼承人有 無向被繼承人除戶地址之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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