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08年度,471號
SYEV,108,營簡,471,2020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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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71號
原   告 郭家伶 
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
訴訟代理人 楊家明律師
被   告 陳欣賞 

      郭陳雅之繼承人郭志誠


      郭陳雅之繼承人郭志明


      郭陳雅之繼承人郭淑姿



      陳秀卿 

      陳黃阿碧

      陳美吟 

      陳招利 

      陳美君 

      陳逸郎  (現應收送達地址不明)
      陳逸宏  (現應收送達地址不明)
      陳秀惠  (現應收送達地址不明)
      馮博清即馮陳秀貞之繼承人


      馮振豪即馮陳秀貞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依原告所提出之附件三陳逸郎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死亡,已 無當事人能力。命原告於109年2月20日前補正被告陳逸郎



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戶籍資料、繼承人有無向被 繼承人除戶地址之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郭陳雅之除戶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資料、繼承人有 無向被繼承人除戶地址之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陳 協 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 玉 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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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