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號
原 告 林定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豪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88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