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09年度,141號
PCEV,109,板小,141,2020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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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1號
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
 
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弘冷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0,5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繳判費
部分則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昱平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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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弘冷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