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
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弘冷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0,5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繳判費
部分則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昱平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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