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8年度,2912號
PCEV,108,板簡,2912,202001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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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簡字第2912號
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被   告 黃德輝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所為之裁
定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黃德輝設籍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(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)(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黃德輝福建省金門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淳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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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