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板簡字第2839號
原 告 林沁勳
原告與被告潘鼎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台幣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台北縣○○市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