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8年度,1729號
PCEV,108,板簡,1729,2020010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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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簡字第1729號
上 訴人 即
被   告 蕭竣鴻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
           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業於108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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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