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
原 告 王以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
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1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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