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8年度,1203號
PCEV,108,板簡,1203,202001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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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
原   告 王以潔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
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1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淳有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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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