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調字,108年度,146號
PCEV,108,板小調,146,2020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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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46號
聲 請 人 廖得凱 

相 對 人 李冠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,於調解程序定管轄 法院亦有適用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街00號, 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,而相對人之通 訊地址則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號,此亦有本院依 職權函調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所附相對 人帳戶基本資料各1 件附卷足憑。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容有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光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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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