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08年度,5097號
PCEV,108,板小,5097,2020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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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小字第5097號
原   告 東泰順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昱成 
訴訟代理人 余姳諼 


被   告 元氣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王文繁 
訴訟代理人 張耀院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於民國109年1月8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: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緣原告與被告長期配合水塔清洗工程,歷次訂約方式皆由 被告致電原告聯繫清洗水塔事宜後,原告出具估價單以約 定工程費用及相關事項。
(二)經查,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3日開立元氣大鎮社區水塔清 洗消毒估價單並載明施工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63,000元 ,亦於108年1月7日至108年1月10日期間依約至被告社區 進行清洗工程,完工後提供水塔清洗前、後照片予被告查 驗,以利向被告請款,惟原告自寄發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 後,仍遲遲未收到工程款項。
(三)次查,原告於108年7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工 程款,豈料,被告竟以存證信函表示其與原告之間並無任 何委任關係,進而拒絕給付工程款。為此依承攬之法律關 係,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3 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 算之利息。
(四)對被告抗辯之陳述
原告去向被告社區清洗水塔,應被告管委會要求開勤讚公 司發票,請款時被告跟勤讚公司互推責任。原告不是第一 次幫被告社區清洗水塔,之前是開管委會抬頭發票,向管 委會請款,這次是開勤讚公司抬頭。
二、被告則以:




(一)原告於108年1月7日至108年1月10日至被告社區為水塔清 洗消毒事,所生之費用63,000元。然本清洗消毒事,係於 被告與訴外人「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」( 下稱勤讚公司)訂定合約書,明定統包由該公司辦理(見 合約書第十七條),於此先予敘明,債權人與本社區並無 直、間接委任關係。次查,原告於本案,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(即本案系爭費用)發票載之買受人為勤讚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。按市場買賣交易習慣、法理、本 案之系爭費用,應向發票買受人勤讚公司請求支付,方屬 合理。又,原告於108年7月3日存證信函所提、第四點所 載:108年6月27日去電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云云,因被告社區已扣尾款,認為已在尾款內,故不支 付原告公司。末查,被告社區並無為如上扣尾款乙事。(二)本件的契約相對人係勤讚公司,原告是勤讚公司找來清洗 水塔廠商,原告應向勤讚公司請款,因為被告跟勤讚公司 契約裡有回饋條款,上開清洗水塔是回饋的一部分,勤讚 公司找哪間廠商來洗被告不過問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 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件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,被告則否認 其為系爭工作之定作人,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兩造間有承攬 契約存在一節,負舉證之責。經查,原告固提出被告社區水 塔清洗消毒估價單、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,惟查原告所提 估價單、存證信函等資料僅能證明原告有至被告社區清洗水 塔,然尚不能證明被告係定作人。次查,依卷附原告寄發給 被告及訴外人勤讚公司之存證信函內容,可知被告已於事前 告知原告系爭清洗水塔工程款係由訴外人勤讚公司負責支付 ,且原告亦曾去電向訴外人勤讚公司查詢該公司撥款進度, 而訴外人勤讚公司以該筆費用因被告社區已有扣尾款而拒不 給付原告,足見本件清洗水塔工程之定作人應為訴外人勤讚 公司;況系爭發票買受人為勤讚公司,亦有發票影本在卷可 佐,益徵系爭水塔清洗工程之定作人係訴外人勤讚公司無訛 。被告既非定作人,自無給付原告報酬之義務。綜上所述, 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工作之定作人,並據以請求被告給 付報酬63,000元云云,尚無足取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63,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 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,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。



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,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毋庸再予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七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淳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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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泰順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順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