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08年度,5015號
PCEV,108,板小,5015,2020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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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小字第5015號
原   告 黃天佑 
被   告 卓慧雅 

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旨
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約定被告應按月於領薪後,在所任職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之彩券行內返還原告5,000 元至10,000元,至全部清償為止,被告並簽發票面金額10萬元之本票乙紙為擔保,詎迄未返還任何借款,屢經催討,未獲置理等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乙紙影本為證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王昱平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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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