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
原 告 贊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董竹郎即松柏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,應徵裁判費
新台幣為肆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,尚
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元,並預納郵費拾份(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,合
計新台幣叁佰肆拾元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
~B法 官 林燦都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~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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