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522號
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余秋燕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原債權人中聯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,並經原債權人中聯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對 相對人取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執字第981號債權憑證(下 稱:系爭債權憑證)。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,嗣聲請人 輾轉受讓上開本息債權,然相對人經履催不理,為此聲請調 解。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聲請人應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並無再行調解之必要,揆諸前述規定,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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