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408號
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
被移送人 柯達勝
柯廷諭
柯昶宇
謝全炳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
國108年12月11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8382875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柯達勝、柯廷諭、柯昶宇、謝全炳互相鬥毆,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柯達勝、柯廷諭、柯昶宇、謝全炳於下列時、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
㈠ 時間:民國108年12月10日晚間6時57分許。 ㈡ 地點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。 ㈢ 行為:互相鬥毆。
二、被移送人柯達勝、柯廷諭、柯昶宇、謝全炳互相鬥毆之事實 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㈠ 被移送人柯達勝、柯廷諭、柯昶宇、謝全炳於警詢時之供述 。
㈡ 證人即在場人洪若翔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三、被移送人柯達勝、柯廷諭、柯昶宇、謝全炳雖均否認有互相 鬥毆之事實,惟此情分據被移送人柯達勝於警詢時陳稱:我 和我兒子柯廷諭、姪子柯昶宇前往洪若翔家找洪若翔及其朋 友,問洪若翔朋友是否跟我孫女在一起,他們擋在家門口, 不讓我們進去,我不確定洪若翔的哪一個朋友先推了我們, 雙方徒手發生推擠,發生拉扯等語;被移送人柯廷諭於警詢
時陳稱:柯達勝、我堂弟柯昶宇因為知道我女兒跟舅舅洪若 翔的朋友謝全炳在交往,故前往永和找他們理論,一群人推 擠發生衝突等語;被移送人柯昶宇於警詢時陳稱:因為我哥 哥女兒柯雨辰疑似被謝全炳誘拐,所以我跟我哥柯廷諭、伯 父柯達勝今天前往永和區秀朗路1段10巷14號找謝全炳跟洪 若翔,途中我看到謝全炳、柯達勝交談後打了起來,我過去 阻擋,中間有發生拉扯;謝全炳有動手打柯達勝等語;被移 送人謝全炳於警詢時陳稱:我於案發時、地與柯達勝、柯昶 宇、柯廷諭發生糾紛,他們誤會我和柯雨辰是男女朋友;我 問柯達勝怎麼了,問完就被柯達勝打等語;證人即在場人洪 若翔於警詢時證稱:因為柯達勝認為柯雨辰不能和謝全炳交 往,所以他帶柯廷諭、柯昶宇來跟我們吵架,對方3人都有 打謝全炳,大家扭打成一團,我上前勸架時被打到等語明確 ,堪認被移送人柯達勝、柯廷諭、柯昶宇、謝全炳前開辯解 ,洵無足採,其等於上開時、地,互相鬥毆之事實,均堪以 認定。
四、按互相鬥毆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 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核被移送人柯達 勝、柯廷諭、柯昶宇、謝全炳等4人所為,均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非行。爰審酌被移送人柯 達勝、柯廷諭、柯昶宇、謝全炳違反本法之原因、手段、違 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,以資懲儆。
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7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施函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昌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