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5號
抗 告 人 孟宏甫
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
8年11月22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(108年度聲字第3775號),提起
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孟宏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。 理 由
按提起抗告,應以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407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孟宏甫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8年11月22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,於同年12月4日具狀提起抗告,並未敘述理由(註明理由書另狀補陳),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,定期間先命補正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吳 燦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