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95號
上 訴 人 何堅心
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
鄭翊秀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
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第二審判決(108年度選上訴字
第8號,起訴案號: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20、42
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撤銷,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何堅心部分之不當判決, 改判依接續犯論處其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1 項之交付賄賂罪(累犯)罪刑,並諭知沒收。固非無見。二、惟查:
(一)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交付賄賂予證人曾德榮部分之犯行,係以 曾德榮偵查中之證述,佐以卷附之監視器翻拍照片、監視器 錄影帶勘驗筆錄,及上訴人於偵查聲押程序中,經法官提示 監視器翻拍之照片供指認時,供承:穿紅色條紋的那個是曾 德榮,我是穿短褲的那個等語。為其主要論據。(見原判決 第12至13頁)。
(二)然原判決理由記載:依第一審監視器光碟勘驗結果,認定上 訴人確有身穿短褲,與身穿條紋上衣之曾德榮於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時地見面等情 (見原判決第8頁第2至8行)。又記載: 因為該翻拍照片,人臉辨識尚未清晰,無法辨識是否確為黃 德林,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聲請重新傳喚曾德榮,無法由法 院依勘驗方法確認穿紅色條紋者為何人等情(見原判決第14 頁第9 至14行)。既認定該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係由監視器 光碟所翻拍出來,照片中之人臉辨識尚未清晰,無法確認穿 紅色條紋上衣者為何人,乃卻又引用第一審監視器光碟勘驗 筆錄,認定翻拍照片中之身穿條紋上衣者即是曾德榮,而作 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,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。(三)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辯稱:穿紅色條紋上衣的人不是曾德榮 ,是黃德林等語。證人黃德林於原審中經法官以播放監視器 錄影光碟方式供其指證後,結證:穿紅條紋的人確定是我, 曾德榮是我弟弟,我是被他人收養,我跟曾德榮是親兄弟, 影像上面穿紅條紋的人不是曾德榮,因為他比較矮,那天曾 德榮沒有在現場,但我不知道他是否有在家等語(見原審卷
第186 頁)。是否屬實,原審非不能以傳訊到庭對質詰問及 作人別比對方法加以辨識,或依現代科學技術進行鑑定比對 ,以確認穿紅色條紋上衣之人為何人,乃未進一步調查釐清 ,遽為判決,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。
三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為有理由,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 人交付賄賂予曾德榮部分,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。至原判 決關於上訴人接續交付賄賂予林建宏,及與林建宏共同交付 賄賂予其他投票權人諭知有罪部分,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, 併予發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、第401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
法官 黃 瑞 華
法官 楊 智 勝
法官 吳 冠 霆
法官 洪 兆 隆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