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證券交易法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08年度,4357號
TPSM,108,台上,4357,20200121,1

1/1頁

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108年度台上字第4357號
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謝名冠
上 訴 人 
即 被 告 張世傑




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
      蔡雨辰律師
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
中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第二審更審判決(108 年度重金
上更一字第9 號,起訴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
12839 號、99年度偵字第5420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,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,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,不相適合時,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:
㈠檢察官部分:
⒈起訴書所載上訴人即被告張世傑張嘉元(業據第一審判決 不受理確定)、蔡漢凱(原名蔡竣中,業據第一審判決免訴 確定)共同炒作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於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〈下稱櫃買中心〉上櫃買賣,於民國 91 年8月轉為上市公司;嗣於98年7 月更名為正峰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,下稱正峰公司)股票之人頭帳戶範圍,係指張 嘉元提供,包括正峰公司在內之26個人頭戶(見起訴書第 3 頁)。
然原判決僅認定人頭戶如其附表一所示之12人,對其他14人 部分,則未認定,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。 ⒉起訴書認定本件炒股之不法獲利共新台幣(下同)4,322 萬 餘元。以原判決所認被告參與期間,人頭戶26人計算,亦有 1,016萬2,360元之獲利。原判決既認定被告及張嘉元等人炒 作正峰公司股票期間,股價確有34.48%之漲幅,價差達7 元



,相對成交共2,882 仟股,被告與張嘉元等人間亦有約定報 酬之分配方式,則被告確有獲得價差利益。乃原判決謂:無 從查知被告犯罪所得,與其認定之事實並不相符,且漏未審 酌卷附櫃買中心98年6月17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 正峰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認定之獲利情形。原審就此 事證漏未調查,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,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 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違法。
⒊證人蔡漢凱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詢問時稱: 被告有分到錢;於偵查中稱:張嘉元應該是匯錢到被告掌握 之林少華帳戶,金額不清楚,記得被告下單比較多的是金鼎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丙種最多;張嘉元以何方式匯 (利潤)與被告,其不清楚等語。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:其 有與張嘉元蔡漢凱等人配合炒作正峰公司股票,伊所買的 正峰公司股票,全數賣出,獲利約幾十萬元等語。足見被告 於本件犯罪確有獲利。原判決認無從查知被告有何犯罪所得 ,顯與上開卷內資料不符,有理由矛盾之違法。 ⒋被告既有犯罪所得,且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,不符合證 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 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,原判決 據以減輕其刑,適用法則不當,量刑亦有未妥,其因而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,即有違誤。 ㈡張世傑部分:
⒈原判決事實二係認定其與張嘉元等人自91年3 月初起,才由 張嘉元著手以人頭戶操縱正峰公司股價,則本件犯行應始於 91 年3月初,乃原判決將91年2月1日起之正峰公司股價異常 波動,歸責由彼等操縱所致,顯有矛盾。
⒉其於91年4 月30日之後,仍有繼續炒作正峰公司股價之行為 ,與其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佳和公司)股價之 行為時間,確有重疊;原判決認未重疊,與卷內證據不符; 其炒作係基於同一計畫,概括犯意,應整體單一評價,論以 連續犯;不因個人時間、資金有限,無法同時間炒作多檔股 票,即認其非基於概括犯意。本件應諭知免訴,原判決有理 由不備、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。
三、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之不當科刑判決,改判 仍論處其共同犯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之操縱證 券交易價格罪刑,並予以減刑。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 據及認定理由。並對如何認定:被告操縱正峰公司股價之行 為,與其操縱佳和公司股價之行為間,犯意個別、行為互殊 ,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,連續炒作;證人李淑惠等人之證述 ,或李淑惠提出之分析資料等,均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; 被告所稱係基於概括犯意之辯詞,並不足採;被告應依證券



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減輕其刑;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;本件毋庸諭知沒收;皆依據卷內資 料予以指駁及說明。從形式上觀察,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 令之處。又查:
㈠起訴書第3 頁固記載「自91年3 月初起,先由張嘉元以鍾黃 玉華所提供之林淑美…等26個正峰公司派人頭戶,…」,認 該26個「公司內部人等」帳戶,係張嘉元本件犯罪所用之「 人頭戶」;而起訴書載此段事實所憑證據,係櫃買中心97年 11月25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交易分析意見書,因 認張嘉元當時顯係正峰公司之「公司派相關人頭戶」操盤手 (見起訴書第11頁)。然:
⒈上開櫃買中心第0000000000號函附分析意見書,係依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97年9 月22日中檢輝實美96他4489字第121101 號函囑所提供者(見97年度他字第5530號卷一第107 頁), 依檢察官上開函囑,係請櫃買中心提供「正峰公司公司派內 部人等」(下稱第一集團)、張世傑所掌控之人頭戶林少華 等人(下稱第二集團)與蔡漢凱(原名蔡竣中)所掌控之人 頭戶許文通等人(下稱第三集團),於特定期間買賣正峰公 司股票之分析意見書(見同上卷第99頁),顯未指明「正峰 公司公司派內部人等」之帳戶係張嘉元掌控之人頭戶。則檢 察官起訴書援引該分析意見書,謂意見書上26個「公司派內 部人等」帳戶,即係張嘉元本件犯罪所用之「人頭戶」云云 ,顯與所引卷內證據不符,尚有誤會。
⒉依卷載上開26個公司派內部人帳戶中,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 12人以外之黃進榮呂宇科、楊萬錦羅素珍鍾月英、邱 秀美、劉秀蘭蔡勝賢等人,業於第一審到庭結證稱:其等 未曾將所開證券帳戶交予他人使用(見第一審卷七至九); 而卷內亦查無原判決附表一所示12人以外之其他公司派內部 人帳戶,係張嘉元掌控之事證。原判決未就此部分予以說明 ,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亦無已受請求事項漏未裁判問題。 ㈡卷附櫃買中心98年6 月17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 之投資人集團損益計算表,係以上開第一集團26人帳戶及第 三集團13 人帳戶為計算基礎(見同上他字卷六第289 至293 頁),與原判決認定如其附表一所示之12個人頭戶範圍,並 不相同,尚難遽行採認。又張嘉元操作人頭戶買賣股票後有 無利得,及其後有無依約分配報酬予被告,係屬二事。況原 判決已說明基於罪刑法定、個人責任及罪責相當等原則,關 於犯罪所得之沒收,以個人實際分得之數為限,並說明依其 調查所得,認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有利得,佐以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,如有被害人、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



賠償之人請求發還或賠償之情形,應在扣除請求發還或賠償 之金額後,始得對被告宣告沒收,爰毋庸對被告為沒收之諭 知等情(見原判決第19、20頁)。尚無證據漏未調查,或理 由不備之違法。
㈢上開櫃買中心第000000000號、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分 析意見書、損益計算表,已分別記載:「集團二張世傑等 6 人期間並無買進賣出之交易」、「張世傑等6 人(第二集團 )於分析期間並無交易」(見同上他字卷一第137 頁、卷六 第289 頁)。足見被告於偵查中所稱:其所買的正峰公司股 票,全數賣出,獲利約幾十萬元等語,與上開分析意見書及 損益計算表不符;則被告此部分自白,難認與事實相符。原 判決未說明不予採用之理由,於判決結果無影響,自不得執 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。
㈣原判決事實係認定:張嘉元自90年11月16日起,即共同操縱 正峰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價格,至91年1 月中旬,因股價回 跌,張嘉元始另覓被告與蔡漢凱合作,3 人議定共同進行正 峰公司股票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犯行(見原判決第2 、3 頁 )。被告與張嘉元等人議定本犯行之時間,在91年1 月中旬 以後,且張嘉元自90 年11 月16日起之操縱股價犯行未曾中 斷,被告係於張嘉元犯罪行為繼續中加入,依共同正犯之歸 責原則,原判決將91年2 月1 日起至同年4 月30日止之正峰 公司股價波動,歸責於被告與張嘉元等人之操縱行為,尚無 不合。
四、刑之量定,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。原判決以被告之責任 為基礎,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量刑,既未逾越法 定刑範圍,亦無違背公平正義,自屬適法裁量職權之行使, 難指為違法。
五、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,徒為事實上之爭執或爭辯 ,並對原審採證認事、量刑之職權行使暨於判決結果無影響 事項,任意指摘,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。其等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,均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
法官 洪 兆 隆
法官 楊 智 勝
法官 吳 冠 霆
法官 黃 瑞 華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


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松山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