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明專利申請
智慧財產法院(行政),行專訴字,108年度,76號
IPCA,108,行專訴,76,202001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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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
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
原   告 梅正新   
被  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

代 表 人 洪淑敏(局長)

本件因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期滿歸建,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
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
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如琪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鄭郁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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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