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
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
原 告 潘玉芬
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
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
複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洪淑敏(局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
參 加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俊聖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
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專利師
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,執
行下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
法 官 曾啟謀
法 官 彭洪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郭宇修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