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
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
原 告 瑞士商諾華公司(NOVARTIS AG)
代 表 人 Anna Hewitt(全球智財長)、Conrad Arnander(資
深法律顧問)
原 告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(LTS LOHMANN THERAPI
E-SYSTEME AG)
代 表 人 Sebastian Kiewtiz(專利長)、Bernd Grunes(專
利顧問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
朱淑尹專利師
號8樓
黃裕煦專利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洪淑敏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李東秀
簡正芳
參 加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柯長崎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祁明輝專利師
林素華專利師
涂綺玲專利師
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顏逸瑜,因其借調期滿歸建,本件應改
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,執行下
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
法 官 杜惠錦
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君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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