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原 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清崑(董事長)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蔡孟熹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(局長)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卓文恒(董事長)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柯凱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,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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