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
原 告 陳炳毓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
趙元寧
2樓
複代理人 張竫榆律師
被 告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
法定代理人 王水深
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
複代理人 林勇憲
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陳國衍,因其借調期滿歸建,本件應改
由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,執行下
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
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張君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