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原 告 李永生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被 告 唐忠義即翔禎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柏均律師被 告 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 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許勝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廖國竣律師被 告 許至成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被 告 林柏賢 被 告 林宥憲 被 告 柯凱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被 告 林存清即聖三義工程社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高映星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羅水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,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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