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
上 訴 人 彭美玲
被上訴人 孫嘉慧
劉金妹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
蔡頤奕 律師
上訴人彭美玲與被上訴人孫嘉慧、劉金妹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所為之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
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。
二、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
定,執行下列職務:
(一)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。
(二)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。
(三)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。
(四)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。
(五)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
法 官 彭洪英
法 官 林洲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蔡文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