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
智慧財產法院(民事),民專上字,108年度,28號
IPCV,108,民專上,28,202001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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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
上 訴 人  麥箖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寳勲   
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
  尤彰澤律師
被上訴人  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人 蔡長銘   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
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,執
行下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
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洲富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啟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丘若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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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麥箖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