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
上 訴 人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
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
被上訴人 坂洋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鼎經
被上訴人 張鼎經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
被上訴人 英凱國際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古馥銘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
顏心韻律師
邱姝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,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
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,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
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
法 官 陳忠行
法 官 蔡如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邱于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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