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複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被上訴人 承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上訴人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武藏 被上訴人 劉訓全 被上訴人 江素芬 被上訴人 林美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複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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