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原 告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毛穎文 訴訟 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蕭翊展律師複 代理人 周宥廷律師被 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共 同訴訟 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被 告 格科微電子(上海)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立新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訴訟代理人 童啟哲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,改定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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