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
原 告 Bayer Pharma Aktiengesellschaft
(德商拜耳製藥公司)
法定代理人 Uwe Hartmann Christiane Noeske-Jungblut
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
莊郁沁律師
吳俐瑩律師
張雅雯
複 代理 人 許文亭
被 告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
被 告 林羣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
陳孚竹
複 代理 人 葉俊宏律師
曾禎祥律師
汪柏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,改由技術審查
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
法 官 吳俊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蔣淑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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