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
上 訴 人 黃玲惠
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
被上訴人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施志岳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
廖嘉成 律師
洪子洵 律師
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
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
上訴人黃玲惠與被上訴人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施志
岳、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
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。
二、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
定,執行下列職務:
(一)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。
(二)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。
(三)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。
(四)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。
(五)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
法 官 彭洪英
法 官 林洲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蔡文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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