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交付保護管束
智慧財產法院(刑事),刑智聲字,109年度,2號
IPCM,109,刑智聲,2,2020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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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
109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耿鋒   
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(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耿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4 年6 月、3 年6 月確定後,於民國105 年10月21 日送監執行,刑滿日期為111 年3 月4 日,嗣經法務部於10 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,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。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 經本院以98年度刑智上更(一)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,上訴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3259號駁回上訴確定 ;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,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。
三、受刑人於105 年10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,目前在法 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,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,縮刑期滿日為111 年3 月4 日一節,亦有 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3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 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參。從而 ,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 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




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
法 官 張銘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謝金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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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