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91號原 告 黃長鑫即美貼心時尚診所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被 告 邱俊毓 邱俊銘 邱運財 邱黃福梅 邱騰立(原名:邱俊洋) 邱梓妤(原名:邱怡婷) 邱璿芳 林邱菊香 湛坤源(兼湛增豐之繼承人) 湛坤塘(兼湛增豐之繼承人) 湛子萱(兼湛增豐之繼承人) 邱俊賓 邱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由湛坤源、湛坤塘、湛子萱為被告湛增豐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、第178 條分有明定。二、經查,被告湛增豐業於民國109年1月8日死亡,湛坤源、湛 坤塘、湛子萱為被告湛增豐之繼承人,此有被告湛增豐之繼 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惟渠 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爰依首揭 規定,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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