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09年度,7號
STEV,109,店補,7,2020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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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店補字第7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


被   告 王菡亭(即王紹莊之繼承人)


      李祥雲(即王紹莊之繼承人)

      王先元(即王紹莊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菡亭
李祥雲王先元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25,73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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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