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店補字第7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
被 告 王菡亭(即王紹莊之繼承人)
李祥雲(即王紹莊之繼承人)
王先元(即王紹莊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菡亭
、李祥雲、王先元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25,73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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