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店補字第33號
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
被 告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雅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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