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904號
原 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
訴訟代理人 林倍生
湯惠婷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 院撤回本件訴訟,有原告109 年1 月6 日民事撤回聲請狀在 卷可據,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石蕙慈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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