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簡字,108年度,1489號
STEV,108,店簡,1489,2020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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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  108年度店簡字第1489號
原  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
訴訟代理人 張嘉翔 
被   告 張揚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元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
(一)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 共15張,詎原告就其中編號1至6所示之支票遵期提示,竟 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而未獲付款。編號7 至 15之支票,因被告已遭列為拒絕往來戶,該支票屆期必無 從兌現,故雖有部分支票尚未到期,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 之虞,爰提起將來給付之訴。
(二)系爭支票是原告公司業務即訴外人陳家榮交回原告公司, 訴外人陳家榮將其應交付原告公司的貨款支票換成系爭支 票繳回。系爭支票係被告借給訴外人陳家榮陳家榮再交 回公司。被告於另案有說他個人及其配偶的支票都是被告 在使用。
(三)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 前開票據金額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88萬3000元,及 自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。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



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,但執票人 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,不在此限。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 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13條、 第126條、第133條規定甚明。又票據具有無因性之特質, 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,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, 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,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 因關係存在為前提,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,並不影響票 據行為之效力,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。另按請 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之 ,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定有明文。又將來給付之訴,以債 權已確定存在,僅請求權尚未到期,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 ,為其要件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)。
(二)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5張及退 票理由單6 張等件為證,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永和分行函覆本院之108年12月16日華南永字第1080000 696號函所載:「經查詢本行客戶張揚....帳號000000000 支票存款帳戶已於108年6月14日列為拒絕往來戶....,其 所開立縣為到期之支票近兩年未回籠張數共22張」等內容 在卷可佐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。是原告依上開法條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 至15之支 票票款共88萬3000元,暨法定利息,自屬有據。此外,附 表編號13之支票於原告起訴時固有票載發票日尚未屆期之 情形,惟該支票於本院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,業已 屆期且未獲付款,自非屬應預為請求者,原告自無提起將 來給付之訴之必要。惟原告雖無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 ,被告屆期未給付票款,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該編號 13之支票票款,仍有理由,附此敘明。
(三)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馮姿蓉
 
附表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支票號碼 │ 金額 │發票日 │提示日/利息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│(民國) │起算日(民國│
│ 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PD0000000 │30,000元 │108年5月31日 │108年5月31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PD0000000 │30,000元 │108年6月30日(│108年7月1日 │
│ │ │ │支票上誤載為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8年6月31日)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PD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31日 │108年5月31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PD0000000 │180,000元 │108年6月9日 │108年6月10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PD0000000 │28,000元 │108年5月31日 │108年5月31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PD0000000 │200,000元 │108年6月15日 │108年6月17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PD0000000 │25,000元 │108年9月30日 │108年9月30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PD0000000 │30,000元 │108年7月31日 │108年7月31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PD0000000 │30,000元 │108年8月31日 │108年8月31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PD0000000 │30,000元 │108年9月30日 │108年9月30日│
│ │ │ │(支票上誤載為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8年9月31日)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PD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7月31日 │108年7月31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PD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9月30日 │108年9月30日│
│ │ │ │(支票上誤載為│ │




│ │ │ │108年9月31日)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│PD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11月30日 │108年11月30 │
│ │ │ │(支票上誤載為│日 │
│ │ │ │108 年11月31日│ │
│ │ │ │)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│PD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7月31日 │108年7月31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│PD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8月31日 │108年8月31日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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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