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小字,108年度,1761號
STEV,108,店小,1761,202001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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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店小字第1761號
 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鄧坤昌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治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3,1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之23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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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